调兵山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调兵山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部署,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根据辽民函〔2023〕9号《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调兵山市民政局制定《调兵山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现就方案内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省、市民政部门的指导意见,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给予适当补助。

  (一)救助对象。

  同时具备下列四种条件的可申请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

  1、辽宁户籍且长期在我市居住。

  2、城乡低保对象。

  3、经评估完全失能的老人。

  4、自愿入住养老机构。

  原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入住的托管对象,经审核评估,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的直接纳入集中照护服务范围;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之后不提供照护服务。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不再接收新的托管对象。

  • 救助额度。

  参照我市城市特困集中供养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确定我市2024年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收费标准为1867元/月。

  每个符合条件的老人享受救助额度为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收费标准1867元/月扣除最低生活保障金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后的差额。

  三、实施步骤

  (一)成立组织(2024年1月末完成)

  调兵山市民政局成立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与推进。

  组  长: 民政局局长  郭玉清  

  副组长: 民政局副局长  许铭峰

  成  员: 养老服务办公室  全体工作人员

  各镇街要成立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推进。

  (二)宣传发动(2024年1月末完成)

  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村(社区)可通过发放宣传单,利用村(社区)宣传喇叭、公示栏、一站式办事大厅大屏幕等方式对此项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做到人尽皆知。同时由局低保股提供低保对象中60岁以上老年人数据,各镇街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台账,逐户宣传政策,做好摸底工作。

  (三)组织报名(2024年2月中旬前完成)

  有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完全失能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填报《辽宁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能力评估申请表》(特殊情况镇街协助填写),向镇街民政办提出申请,由镇街民政办将申请表上报市民政局。

  (四)能力评估(2024年2月末完成)

  根据各镇街上报的申请表,市民政局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统一安排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进行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为完全失能等级的,由市民政局通知镇街告知申请人可以入住养老服务机构。

  (五)接收入住 (2024年3月开始)

  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人需先进行体检,确定没有传染性疾病如肺结核、乙肝、梅毒等,持体检报告入院接受照护。救助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照护协议,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等。

  (六)救助金发放(以月为周期按月拨付)

  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满30日后,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持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填报《辽宁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申请救助审批表》向镇街提出救助申请,镇街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是否予以救助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采取到养老服务机构现场查看、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最终审定是否予以救助及救助额度。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并通过镇街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七)救助对象管理(常态化工作)

  涉及救助对象身体、经济、离院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乡镇民政办,镇街上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等情况的,应及时向市民政局书面报告。市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其组织对其进行重新评估、经济状况调查,根据最新核实情况调整或停发救助金。

  集中照护期间,养老机构所提供服务内容以救助申请人与机构签订的协议内容为准。养老机构有义务与救助申请人详细说明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以及需要自费内容。

  救助对象出现异常病情,养老服务机构要及时通知病人家属,并协助家属将救助对象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同时报乡镇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及民政部门不负责老人相关医疗费用和在医疗机构期间的护理费,相关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承担。

  救助对象或代理人应按协议约定及时交纳集中照护相关费用,如不能及时交纳则按协议约定停止集中照护服务。

  因特殊情况救助对象本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无法履行相关义务时,由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八)机构管理与考核(每年12月末前)

  调兵山市民政局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承担集中照护工作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根据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结合考核结果对养老服务机构发放绩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四、照护机构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在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燃气、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

  有意愿承担经济困难失能老人集中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需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实地调查合格后方可收住老人。老人入住未经市民政局确认的养老机构不予发放救助金。

  第一批可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人集中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为:调兵山市社会福利院。市民政部门将适时更新养老机构名单,各镇街民政办要协助老人在公示的机构中自主选择适宜的养老服务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局养老服务办公室要履行牵头责任,严把老年人能力评估入口关,加强对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的管理,并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对错评率高、弄虚作假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取消参与评估资格,依法依规处理。养老服务办公室要加强与低保股的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养老服务办公室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低保股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二)做好服务保障。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服务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承担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养老服务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养老服务办公室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三)严格资金监管。市财政局、民政局对救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对获得救助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应当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国家和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取消其照护资格,停发运营补贴,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做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做好摸底排查,建立人员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市民政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国家和省、市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项目周期一致。  

  附件:调兵山市养老服务机构公示名单

  附件1

  附件2

  调兵山市民政局  调兵山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7日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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