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公示

来源:调兵山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9日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号)第五条第(八)项,失业保险待遇停发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重新就业的情形下,应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关于追返失业保险待遇的工作指南》(人社失业保险司便函[2023]90号)第一条,对于联系不上、不接听电话、短信未回复或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责任人,可通过官方网站登载公告的办法通知责任人,将公告超过30日的相关记录作为已通知责任人的依据。 以下名单人员为我市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再就业,在就业后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属于违规领取部分,名单中的人员在看到本公示后30天未联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根据《关于开展集中追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专项行动的通知》(辽人社函[2023]291号),我单位将进行追返。失业保险办公室电话:024-76862306        

  附件: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明细

  调兵山市人力资源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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