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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兵山市建立林长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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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6-10
标  题: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兵山市建立林长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调政办发[2021]1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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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政办发2021〕12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兵山市

建立林长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兵山市建立林长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调兵山市建立林长制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国家、省、铁岭市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体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持续推动山水林田系统治理,为促进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全面落实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生态保护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森林等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二是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为人民提供更多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推动绿色发展和低碳生活。

三是坚持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实行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同级领导分区负责,部门各负其责,明确各级林长森林保护发展的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区域森林等生态系统保护管理的突出问题,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管理、综合治理、宜林则林,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推进可持续发展。

五是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加强党政及各部门责任落实的监督,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考核体系,细化考核指标,严肃考核纪律,确保林长制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年底,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13%,森林蓄积量达到18万立方米,天然林和自然保护地得到有效保护,确保天然林面积逐步增加、质量持续提高、功能稳步提升,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能力显著提高,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体系。

到2035年,全市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等保持稳定增长,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生态效益更加显现,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全面增强,林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显著提升,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兵山建设

二、组织体系

  (一)分级设立林长

设立调兵山市林长,由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设立副林长,由市政府副市长担任。

镇(街)设立镇(街)级林长,由镇(街)党委和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设立副林长,由镇(街)分管领导担任。

村设立村级林长,由村党组织书记和村主任担任。

铁岭调兵山风景名胜区、国营法库马家店林场、铁能公司林业总场所有的林地,不分权属,依据属地负责的原则,按行政区域划分到市、各镇(街)林长责任区域范围。  

设立林长制办公室,林长制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二)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建立林长制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在林长和副林长领导下的部门协同、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林长制协作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另外,将铁能公司林业总场、国营法库马家店林场列入协作单位。协作单位各确定1名单位负责同志为协作组成员,并确定联络股室,其主要负责同志为联络员。

(三)明确责任区域

  综合考虑区域、资源特点和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并向社会公示。林长责任区域按行政区域划分,实现全覆盖。市林长责任区域以镇(街)为单位划分,镇(街)林长责任区域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村级林长责任区域为本行政村。

(四)建立林长会议制度

建立林长会议制度,包括:林长会议、林长专题会议。林长会议每年开会不少于1次。重大事项,林长、副林长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三、工作职责

(一)林长职责

林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省、市党委和政府的工作要求;建立森林资源源头管理组织体系;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对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负总责。副林长负责落实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任务,组织深化森林领域改革,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组织落实森林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强化森林行业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责任区内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镇(街)林长、副林长负责在责任区域内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森林资源源头管理,组织落实森林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负责监管员、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管理等。

村级林长负责在责任区内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责任区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并立即向上一级林长报告。

按照权责相当的原则,各级林长为林长制第一责任人,副林长为主要责任人。下级林长对上级林长负责,上级林长对下级林长负有指导、监督、考核责任。

  (二)林长制办公室职责

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林长制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本级林长及上级林长制办公室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拟订本地区实施林长制工作方案,统筹制定林长制考核等相关工作制度,下达年度任务,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林长报告森林资源发展保护情况,提请研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助林长履职尽责。

(三)协作部门职责

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林长制协作单位职责如下:

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指导市直部门、镇(街)党组织将林长履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内容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林长制相关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项目建设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刑事案件和法律、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等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涉及森林资源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政府规章的起草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所需经费及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森林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督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城市公园和绿地、风景名胜区建设,加强园林绿化和绿地管理保护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造林绿化及涉林交通基础建设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发展等工作;负责组织做好水土保持和指导全市水利工程范围内的造林绿化等工作。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完善森林草原生态旅游产品,加强生态旅游宣传、发展规划制定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监管监测和利用工作,以及国土绿化、森林质量提升等工作;承担林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铁能公司林业总场:负责调兵山市行政区内矿有林的经营管理工作。

国营法库马家店林场:负责调兵山市行政区本场所有的林地经营管理工作。

(四)林长会议职责

林长会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铁岭市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决定全市林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部署全局工作,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考核方案、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等事项。

林长专题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林长会议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研究责任区域林长工作重点、推进措施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森林资源生态保护。严格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禁止毁林开垦。继续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服务功能。加强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修复,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强化森林督查,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铁岭调兵山市风景名胜区监管,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

(二)加强森林资源生态修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用地,持续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经营和退化林修复,提升森林质量。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创新义务植树机制,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和绿化效果。

(三)加强森林资源灾害防控。建立健全重大森林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将森林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健全重大森林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落实防治责任和保障责任,强化外来生物入侵防控,全面提升疫情监测、疫情除治、检疫执法和检疫封锁能力。重点抓好松材线虫病、红脂大小蠹、美国白蛾等防治工作。坚持森林防灭火一体化,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完善森林防灭火体系,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强化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

(四)深化森林领域改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各地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完善产权权能方面积极探索,继续在放活经营权、促进规模经营等方面创新体制机制,大力发展绿色富民产业,促进生态美好与乡村振兴的有机统一。

(五)加强森林资源监测监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森林资源“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探索建立林长制智慧信息系统平台,逐步建立全市实时监控网络,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提高预警预报和查处问题的能力,提升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管理水平,实现林长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精准化,提高林业保护发展的信息化水平

(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等管护人员作用,建立全市森林资源网格化、全覆盖管理体系,明确管护责任,推动林业资源保护责任和措施落实落地,做到守林有责、守林尽责、失责必究。加强林业主管部门履职能力和行政执法、镇(街)林业工作站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和护林员队伍,强化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镇(街)党委、政府(办事处)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统筹谋划,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细化工作安排,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今年全面建立林长制。要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强化统筹治理,完善责任机制,确保2025年、2035年各项目标的实现。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林长会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部门协作制度、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和林长巡林制度,研究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通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

  (三)加大政策支持。市、镇(街)党委、政府(办事处)要完善森林资源生态保护修复财政扶持政策,保障林长制必要的工作经费。积极探索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林业领域投融资政策,建立市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

  (四)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在责任区显著位置设立林长公示牌,标明林长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每年公布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强化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良好氛围,自觉爱绿植绿护绿。

(五)强化督导考核。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将林长制督导考核纳入林业综合督查检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列入各级政府综合考评内容,作为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推行林长制工作履职尽责、勇于担当、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

各镇(街)党委、政府(办事处)在推行林长制过程中,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解读 unscramble

  为认真落实国家、省、铁岭市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体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持续推动山水林田系统治理,为促进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

  二是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

  三是坚持党政同责、分级负责。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

  五是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年底,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13%,森林蓄积量达到18万立方米,天然林和自然保护地得到有效保护,确保天然林面积逐步增加、质量持续提高、功能稳步提升,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能力显著提高,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体系。

  到2035年,全市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等保持稳定增长,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生态效益更加显现,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全面增强,林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显著提升,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兵山建设。

  二、组织体系

  (一)分级设立林长

  (二)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三)明确责任区域

  (四)建立林长会议制度

  三、工作职责

  (一)林长职责

  (二)林长制办公室职责

  (三)协作部门职责

  (四)林长会议职责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森林资源生态保护。

  (二)加强森林资源生态修复。

  (三)加强森林资源灾害防控。

  (四)深化森林领域改革。

  (五)加强森林资源监测监管。

  (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加大政策支持。

  (四)加强社会监督。

  (五)强化督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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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政办发12号-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