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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兵山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管控的通告

来源:调兵山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7日

  为切实做好我市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做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有效保障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顺利开展,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调兵山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命令,调兵山市公安局于3月16日发布通告,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一、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然侮辱、威胁、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相关人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调人员或者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违反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瞒报、谎报健康情况、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以及伪造、变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数据,或者拒不接受检疫排查、隔离观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屯)等疫情防控服务点和医院、宾馆、药店、交通场站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扫描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中高风险地区车辆和人员劝返等防疫措施,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等拒绝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客运车辆、出租车及其它社会车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揽客,将国内高、中风险地区人员输入我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社会公众活动经营场所违反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等大型群众性聚集性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违反人民政府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聚众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参与赌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调兵山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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