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窗
loading...

不动产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2025065

来源:调兵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20日

  张金元因保管不善,将SGSA05797号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坐落于中心小区70号门市,面积289.03平方米,结构砖混,用途门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如无异议予以补发。

  特此证明。

  声明人:李琳

  2025520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