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2025005

来源:调兵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6日

  秦桂华因保管不善,将辽(2022)调兵山市不动产权第0013956号,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该房屋不动产单元号211281002200GB00061F00190028,坐落于新二区2092单元324,面积53.18平方米,结构混合,用途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如无异议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声明人:秦桂华

  2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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