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2024130

来源:调兵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1日

 李国平因保管不善,将2010-003561国有土地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坐落于站前小区9楼1单元4层7号,土地使用面积50.32平方米,用途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重新登记,现声明该国有土地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如无异议予以登记

  特此证明

  声明人:李国平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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