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声明 调城区告字(2024)014号

来源:调兵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5日

李长城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兀术街街道施荒地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丢失,集体土地使用证0100103115,宅基地面积为247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公告声明该证书作废。如有异议,请自本声明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调兵山市自然资源城区管理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将予以重新确权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调兵山市自然资源局三楼307室。

声明人(签字):李长城

2024  1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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