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2024119

来源:调兵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2日

  李福玉宿金萍因保管不善,将辽(2020)调兵山市不动产权第0002510,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该房屋不动产单元号211281101209JC00067F00010001坐落晓明镇前后屯村,面积113.12平方米,结构砖木用途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如无异议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福玉宿金萍

  2024年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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