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2024075

来源:调兵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4日

  谷平(王春德)因保管不善,将2014-014155国有土地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坐落于嘉纳观山郡小区39楼1单元3层301号土地使用面积56.94平方米,用途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重新登记,现声明该国有土地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如无异议予以登记

  特此证明

  声明人:王春德

  2024724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