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2024074

来源:调兵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4日

  蔡淑华因保管不善,将SJSD05193号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坐落于晓明镇小明村,面积120.89平方米,结构砖木,用途住宅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如无异议予以补发。

  特此证明 。

  声明人:蔡淑华

  202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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