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2024032

来源:调兵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7日

  张波因保管不善,将2014-013434国有土地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坐落于格林小城小区7楼5单元2层202号土地使用面积51.6平方米,用途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重新登记,现声明该国有土地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自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予以登记

  特此证明

  声明人:延安

  202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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