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2024026

来源:调兵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8日

  姚远 孙晓莹因保管不善,将辽(2023)调兵山市不动产权第0003907,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该房屋不动产单元号211281002200GB00345F00080001坐落建委东侧人民小区住宅3楼2单元2层15号,面积81.94平方米,结构/用途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自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声明人:姚远 孙晓莹

  2024年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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