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2023154

来源:调兵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1日

  季婧因保管不善,将辽(2023)调兵山市不动产权第0005031号,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该房屋不动产单元号211281002201GB00174F00010034坐落苗圃小区20楼3单元3层43号,面积60.72平方米,用途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自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季婧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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