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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采煤沉陷区青苗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来源:调兵山市自然资源局

  调兵山市自然资源局现将《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采煤沉陷区青苗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5年5月14日前对讨论稿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调兵山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24-76866795

  邮箱:dbsgtjxf@163.com

  通讯地址:调兵山市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112700

  调兵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4日

正文 text

  为了进一步规范采煤沉陷区土地青苗补偿工作,切实保障采煤沉陷区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采煤沉陷区青苗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调政发〔2023〕4号)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采煤沉陷区青苗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修正版)》(以下简称《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规范全市采煤沉陷区土地青苗补偿工作为目标,建立健全群众因采煤沉陷造成农作物受损补偿机制,确保采煤沉陷区群众经济利益得到维护,保障煤炭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促进地方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采煤沉陷区土地青苗补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损坏,谁补偿。

  (二)政府主导,企业主责。

  (三)公平、公正、公开。

  三、采煤沉陷区土地青苗补偿工作机制

  由市采沉区综合管理中心组织协调采煤沉陷责任主体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市农业农村局、各镇(街)和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建立青苗补偿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根据联合会议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职责就农作物受损面积测量、受损程度评定和补偿标准议定等工作进行组织实施、结果确认。

  四、采煤沉陷区土地青苗补偿工作程序

  (一)确定受损农用地调查范围。由青苗补偿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根据当年采煤沉陷区土地沉陷情况,确定受损农用地调查范围。对于在可耕种土地上修建煤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导致耕地非粮化的,不得纳入补偿范围,并将违法线索转交有执法权的部门立案调查。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采沉区范围进行认定。

  (二)做好春季青苗勘测工作。由市采沉区综合管理中心、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共同开展。由市采沉区综合管理中心聘用第三方测绘作业单位采集不能耕种地块影像照片,勘测绘制不能耕种地块图斑,动态跟踪沉陷区变化情况。对于勘测地块的地类(旱田、水田、菜田)和受损面积,由青苗补偿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成员根据工作职责确认。春季青苗种植勘测工作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做好秋季农作物测产、受损面积测量和受损程度评定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中心)负责测产工作。由市采沉区综合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聘专业测绘机构对采煤沉陷区受损地块面积逐一进行测量;由市农业农村局通过招投标或者三方比价方式聘专业评估机构对所有受损地块进行损害程度评估测量,由青苗补偿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确认测绘评估结果。秋季农作物测产、面积测量及减产测定工作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

  (四)验收工作青苗补偿测绘评估验收工作采用以下验收程序。即第三方测绘测定数据(现场勘测确认表)经各矿,各村,及相关单位签字确认后,即通过验收。由市采沉区综合管理中心复核第三方测绘数据(现场勘测确认表)签字情况,无异议后即可按照该数据及补偿标准核算本年度青苗补偿明细金额。在青苗补偿管理经费到达市采沉区综合管理中心账户后,由市采沉区综合管理中心组成3人验收小组,签字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通过后,即可向财政请款,由采沉区青苗补偿经费专户支付第三方招标合同费用。

  (五)明确采煤沉陷图纸绘制要求。

  1.图例:蓝色—常年积水;红色—绝收;绿色—减产;黄色—地裂。

  2.受损地块标注:以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为单位,逐一编号并标明地类,填绘在图纸上(例:村庄名称+编号+受损地块名称+地类+面积+受损程度),图纸上编号要与村补偿明细表序号一致。

  3.标注的字体采用红色字体(绝收地块字体为黄色)。

  4.青苗补偿图纸须由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同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共同签字确认,由市采沉区综合管理中心备案,作为采煤沉陷土地青苗补偿确定依据。

  五、做好粮食产量、价格调查统计工作

  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市当年亩产量、粮食价格进行统计。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市采沉区综合管理中心备案。

  六、采煤沉陷区青苗补偿标准确定及协议签订

  每年12月底前,由青苗补偿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协商,共同认定当年的采煤沉陷区青苗补偿标准。共同认定后,按照议定标准实施补偿。

  青苗补偿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根据损失调查情况(春秋两季调查确认结果)及当年制定的补偿标准,确定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采煤沉陷区土地青苗补偿数额,并由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市采沉区综合管理中心和采煤沉陷受损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村民(合作社)签订《采煤沉陷区青苗补偿协议》。

  七、采煤沉陷区土地青苗补偿资金及管理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采煤沉陷区受损土地青苗补偿责任(出资)主体,责任是保障青苗补偿资金和管理经费及时足额拨付。

  (一)青苗补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1.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各矿依据《采煤沉陷区青苗补偿协议》将青苗补偿款转入市采沉区综合管理中心专户。市采沉区综合管理中心设立“调兵山市采沉区综合管理中心补偿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人负责。

  2.市采沉区综合管理中心收到青苗补偿款后,根据《采煤沉陷区青苗补偿协议》,将补偿款以镇(街)为单位进行拨付。

  3.各镇(街)收到青苗补偿款后,应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发放。各镇(街)受损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要严格按照地块权属、补偿标准、补偿对象、补偿金额,及时发放到村民或者村合作社。各镇(街)要同时做好青苗补偿款发放的监管工作,实行专款专用,严防截留挪用。

  村委会发放青苗补偿资金具体流程:由各村负责,根据土地承包台账、补偿标准及减成数等制定发放明细表,在农户确认无误后上报,经镇(街)、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事务服务中心)双重审批后才可发放补偿资金。

  补偿资金发放后,各村委会要依法依规进行“双公示”。依托辽宁省“阳光三务”平台,积极开展青苗补偿线上公开公示,重点对秋季测产后的受损地块、受损程度、受损面积,以及补偿标准确定后的补偿对象、补偿面积、补偿金额等进行及时公开;同时在村委会公示栏内,对青苗补偿面积、标准、发放等工作进行线下公示,确保青苗补偿款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4.市审计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要结合部门职能,做好青苗补偿款发放的跟踪审计和监督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二)青苗补偿管理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是土地青苗补偿所需办公经费,按当年青苗补偿总额的4%支付,由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支付土地青苗补偿时,一并支付到“调兵山市采沉区综合管理中心”账户。

  二是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在青苗补偿第三方测绘、第三方评估、定产、测量、聘请专家、临时用工补助、用车(交通)、办公设备及耗材、劳动保护、档案管理、组织学习、专题会议及工作中的午餐补助等方面。

  三是调兵山市采沉区综合管理中心的管理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经费使用要由市采沉区综合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向财政请款。管理经费使用要接受市审计局监督审计。

  四是管理经费要严格遵守“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按规定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由政府采购的执行政府采购,可自行采购的需按规定执行;其他费用支出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1.配备财务人员,进行单位财务核算。

  2.车辆配备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车辆租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抽调参与采煤沉陷区内外业工作的职员,工作时间内不予补助,工作时间外、节假日补助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执行。

  4.食堂管理执行财政规定标准。

  八、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由市采沉区综合管理中心与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协商解决。如遇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原《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采煤沉陷区青苗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调政发〔2023〕4号)与本《意见》不一致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市采沉区综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解读 unscramble

  为了进一步规范采煤沉陷区土地青苗补偿工作,切实保障采煤沉陷区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采煤沉陷区青苗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版)(以下简称《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群众因采煤沉陷造成农作物受损补偿机制,完善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采煤沉陷区群众经济利益得到维护,保障煤炭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促进地方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采煤沉陷区土地青苗补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谁损坏,谁补偿。

  三、采煤沉陷区土地青苗补偿工作机制

  由市采煤沉陷区综合管理中心牵头,组织采煤沉陷责任主体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市农业农村局、各镇(街)和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建立青苗补偿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开展采煤沉陷区土地青苗补偿相关工作。

  四、采煤沉陷区土地青苗补偿工作程序

  (一)确定受损农用地调查范围。

  (二)做好春季青苗勘测工作。

  (三)做好秋季农作物测产受损面积测量和受损程度评定工作。

  验收工作

  (五)明确采煤沉陷图纸绘制要求。

  五、采煤沉陷区青苗补偿标准确定及协议签订

  每年12月底前,由青苗补偿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召开会议,共同认定当年的采煤沉陷区青苗补偿标准。共同认定后,按照议定标准实施补偿。

  六、采煤沉陷区土地青苗补偿资金管理及管理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青苗补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明确资金拨付流程及各镇(街)监管职能,明确村委会发放青苗补偿资金具体流程、公示要求,明确市审计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审计和监督职能。
(二)青苗补偿管理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七、其他事项

  本意见由市采煤沉陷区综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