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现将《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 2024年2月8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调兵山市住建局。

  联系电话:76981021

  邮箱:dbszhzf@126.com

  通讯地址:调兵山市人民路

  邮政编码:112700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

正文 text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2023年12月29日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调兵山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调政发〔2020〕1号)和《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兵山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调政发〔2021〕3号)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会议通过之日起不得继续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 unscramble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2009年9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规定经市政府2023年12月29日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调兵山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调政发〔2020〕1号)和《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兵山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调政发〔2021〕3号)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印发了《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解读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调兵山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实施,该文件当中有许多条款有新的法律规定不适用当前工作。《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兵山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年颁布实施该文件已经不适用当前物业管理工作,已过两年有效期应予以失效。

  二、实施时间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解读途径

  解读人:曹凯

  解读机关:调兵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电话:76992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