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采煤沉陷区搬迁补偿与安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调兵山市自然资源局

  调兵山市自然资源局现将《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采煤沉陷区搬迁补偿与安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3年9月15日前对讨论稿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调兵山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24-76866795

  邮箱:dbsgtjxf@163.com

  通讯地址:调兵山市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112700

  调兵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15日

正文 text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我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切实做好采煤沉陷区搬迁补偿与安置工作,确保我市行政区域内矿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煤炭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多方合作,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搬迁人与被搬迁人的经济利益关系。

  坚持规范采煤沉陷区搬迁补偿与安置行为,做到既妥善安排群众生产生活,又保证煤炭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二)法律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等规定执行。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以及村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因矿区煤炭生产、建设,造成房屋等损坏,需要进行搬迁补偿与安置的,均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指搬迁人是指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和调兵山市行政区域内采煤沉陷责任主体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被搬迁人是指因煤炭企业生产、建设造成房屋等损坏需要搬迁补偿与安置的居民以及村庄、机关企事单位及其他组织。同时,调兵山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意见实施采煤沉陷引发次生灾害紧急避险搬迁补偿工作,相关费用由采煤沉陷责任主体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意见所指第三方评估部门是指市采煤沉陷区综合管理中心委托或与被搬迁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委托,经采煤沉陷责任主体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的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

  (四)加强组织领导

  调兵山市委、市政府会同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组长由市委书记、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担任,成员由市纪委监委,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镇(街)、市供电分公司、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环保与采沉办组成。负责统筹领导采煤沉陷区搬迁补偿与安置工作,研究和协调采煤沉陷搬迁补偿与安置和综合治理工作重大事项,审定调兵山采煤沉陷搬迁补偿与安置和综合治理计划与长远规划及方案。

  领导小组下设双办公室,分别设在市自然资源局、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环保与采沉办,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环保与采沉办主任兼任。具体负责采煤沉陷区搬迁补偿与安置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各镇(街),与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各部门,共同积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成立市采煤沉陷区综合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实施采煤沉陷责任主体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采煤沉陷区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对采煤沉陷搬迁补偿与安置和综合治理工作全程管理。

  二、操作流程

  (一)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生产规划需要搬迁时,应根据各生产矿山采场设计及开采计划,提前1-3年向市采煤沉陷区综合管理中心备案,并提供需搬迁地点、范围及拟定采煤沉陷区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资料。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采煤沉陷区搬迁1-3年计划,适时调整生产、生活等设施的审批及建设。如因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前1-3年对各矿山采场设计及开采计划进行备案,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市采煤沉陷区综合管理中心自接到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备案之日起60日内,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划定采煤沉陷区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下发“搬迁公告”,同时将该公告发至市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从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地质灾害危险搬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2.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3.抢栽抢种;

  4.办理入户或分户;

  5.新批准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6.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四)搬迁公告发布后,由市采煤沉陷区综合管理中心组织第三方评估部门、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部门人员到搬迁现场实地勘察,共同对搬迁范围内被搬迁人的房屋、地上附属物、设施现状及厂点经营情况,以户为单位进行调查登记、建册,并对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证)等批建手续进行核查登记,对村落庭院、房屋、设施等各类建筑的现状、地上附属物、各类种植养殖及生产经营情况、公用设施进行影像采集。调查核实结果由参加调查核实的单位人员和被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三、补偿标准及方式

  (一)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为第三方评估单位市场评估价格,第三方评估单位结合采煤沉陷区房屋的建筑结构及类型、民营企业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含渔业养殖、畜牧养殖、种植)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二)证明材料

  被搬迁人必须在现场调查期间或规定时限内向调查小组提交合法有效证件;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交营业执照及房屋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个人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明),由市采煤沉陷区综合管理中心认定其有效性。

  (三)安置补助费

  采煤沉陷区被搬迁居民给予每户一次性安置补助费20000元。

  (四)宅基地补偿

  被搬迁人(属于本村村民的)宅基地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宅基地面积以375平方米为上线计算,《集体土地使用证》标注不满375平方米的,以实际证载面积为准),补偿标准参照区片地价和基准地价,经评估机构评估综合确定。

  在规划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本着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相结合的原则,由采煤沉陷责任主体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搬迁区域所在村统一征(转)土地,村、镇统一规划,被搬迁人自行建房或村民集资建房。由采煤沉陷责任主体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新址的水、电、道路及通讯等“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

  (五)其他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1.从事正常生产经营且有经营许可证的应补偿下列费用。

  (1)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新旧程度计算补偿费;

  (2)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

  (3)恢复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等原生产规模的配套设施费(如搬迁人在新安置区域已经完成“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的除外);

  (4)因搬迁房屋导致停产停业造成经营损失的补偿。

  2.搬迁住宅房屋的,给予被搬迁人每户一次性搬家补助费3000元。

  3.搬迁住宅房屋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00元/月临时安置(租房)补助,一次性支付4个月;选择异地安置的,给予600元/月临时过渡期(租房)补助,过渡时间从房屋搬迁时起至分配宅基地后4个月时止,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4.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搬迁户,经验收合格后给予10000元奖励。

  (六)签订协议

  煤矿企业、被搬迁人、市采煤沉陷区综合管理中心及相关镇(街)按照搬迁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调查数据(资料),根据第三方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用,并签订搬迁补偿与安置四方协议书。

  (七)补偿发放和垃圾清运

  被搬迁人签订协议后,由市采煤沉陷区综合管理中心对被搬迁房屋进行确认并审批,合格后发放补偿款和奖励。剩余建筑垃圾由采煤沉陷区责任主体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按每户2000元支付垃圾清运费,统一拨付至市采煤沉陷区综合管理中心账户。

  (八)搬迁补偿费管理

  搬迁补偿费实行统一管理,即在补偿协议签订、所需档案完备的前提下,由采煤沉陷责任主体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将补偿费一次或分批拨入市采煤沉陷区综合管理中心专门帐户,由市采煤沉陷区综合管理中心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将搬迁补偿费支付给被搬迁人。

  (九)搬迁档案管理

  市采煤沉陷区综合管理中心及采煤沉陷责任主体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搬迁档案。搬迁档案要真实反映搬迁房屋的自然特征和历史本来面貌,设立电子档案制度,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要做到规范、完整、清楚、保密。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

  1.市采煤沉陷区综合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搬迁补偿费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搬迁补偿费发放制度,不得挪用占用搬迁补偿费,搬迁工作所需办公经费按搬迁补偿费用总额的4%支付办公经费(用于在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午餐补助、用车(交通)、办公设备及耗材、劳动保护、档案管理、组织学习、专题会议、临时用工补助、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第三方测绘费用等),由采煤沉陷责任主体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支付搬迁补偿费时一并支付到市采煤沉陷区综合管理中心账户。

  2.市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规范审批各类经营项目,在矿区采煤范围内选址经营设施及项目应征求煤炭企业意见。

  3.采煤沉陷区域内被搬迁人如面临采煤沉陷引发的安全度汛、紧急避险等情况,应急、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在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启动地质灾害紧急避险程序,进行紧急避险,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应急部门等相关单位应在启动紧急避险程序时,申请第三方公证部门对被搬迁人的房屋及附属物等财产进行证据保全,待紧急避险以后再行协商补偿、安置事宜,确保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由采煤沉陷责任主体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紧急避险产生的相关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用,紧急避险过程中采煤沉陷责任主体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供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

  4.采煤沉陷责任主体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采煤沉陷、搬迁补偿等引发的信访等社会稳定问题,按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企业主责的原则,由市政府和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及时、稳妥处理和解决,根据搬迁计划制定相应的搬迁补偿工作应急预案。

  (二)密切衔接配合

  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综合执法等部门及镇(街)、煤炭企业在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各行其责,及时有效做好搬迁区摸底调查、入户协商、证件甄别、会商认定、签约补偿等工作,切实维护好搬迁区居民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五、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由市采煤沉陷区综合管理中心与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协商解决。如遇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由市采煤沉陷区综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

解读 unscramble

  为全面推进我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切实做好采煤沉陷区搬迁补偿与安置工作,确保我市行政区域内矿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煤炭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多方合作,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搬迁人与被搬迁人的经济利益关系。

  坚持规范采煤沉陷区搬迁补偿与安置行为,做到既妥善安排群众生产生活,又保证煤炭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以及村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因矿区煤炭生产、建设,造成房屋等损坏,需要进行搬迁补偿与安置的,均适用本意见。

  二、操作流程

  (一)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生产规划需要提前1-3年向市采煤沉陷区综合管理中心备案,并提供需搬迁地点、范围及拟定采煤沉陷区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资料。

  (二)市采煤沉陷区综合管理中心自接到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备案之日起6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划定采煤沉陷区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下发“搬迁公告”。

  (三)发布搬迁公告

  (四)实施调查核实并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三、补偿标准及方式

  (一)补偿标准:补偿标准为第三方评估单位市场评估价格。

  (二)证明材料:被搬迁人必须在现场调查期间或规定时限内向调查小组提交合法有效证件。

  (三)安置补助费:每户一次性安置补助费20000元。

  (四)宅基地补偿:被搬迁人(属于本村村民的)宅基地补偿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区片地价和基准地价。

  (五)其他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六)签订协议

  煤矿企业、被搬迁人根据第三方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用,并签订搬迁补偿与安置四方协议书。

  (七)补偿发放和垃圾清运

  由采煤沉陷区责任主体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按每户2000元支付垃圾清运费。

  (八)搬迁补偿费管理

  由采煤沉陷责任主体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将补偿费一次或分批拨入市采煤沉陷区综合管理中心专门帐户。

  (九)搬迁档案管理

  市采煤沉陷区综合管理中心及采煤沉陷责任主体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搬迁档案。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

  (二)密切衔接配合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由市采煤沉陷区综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