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概况
1.主要职责
2.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2022年单位预算公开表
1.2022年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预算收支总表
2.2022年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收入预算总表
3.2022年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支出预算总表
4.2022年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功能分类科目安排的支出表
5.2022年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6.2022年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7.2022年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8.2022年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表
9.2022年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10.2022年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11.2022年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预算支出表
12.2022年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省提前告收入安排的支出表
13.2022年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安排的预算支出表
14.2022年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安排的预算支出表
15.2022年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16. 2022年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17. 2022年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债务支出预算情况表
18. 2022年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19. 2022年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2022年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1、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繁荣学术园地,促进学科和经济发展。
2、拟定全市科普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和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指导科普阵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及科普队伍的建设工作。
3、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制定的论证工作,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4、开展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工作。开展科学论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5、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工作。
6、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7、管理所属学会,指导下级科协的业务工作。
8、承担市委、市政府及上级科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调兵山市科协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包括本级及一级预算单位共1家。其中:行政单位1家。
第二部分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单位预算表(见附件2)
第三部分 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2022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2年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情况。
2022年单位预算收入总计 97.84万元,其中:本年收入 97.84万元,上年结转收入 0 万元,收入基本与去年持平。
(二)支出情况。
2022年单位预算支出总计 97.8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6.0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 13.7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05万元,项目支出7万元。支出同比与去年持平。
2022年发生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0万元
2022年辽宁省提前告知专项安排的支出:0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
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13.75万元,比2021年减少3.4万元,原因:取暖费货币化,未列入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其中:办公费1.2万元、印刷费0.8万元、邮电费0.3万元、差旅费0.1万元、会议费0万元、培训费0万元、接待费0万元、日常维修费0万元、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0万元、水费0万元、电费0万元、取暖费0.93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万元、其他费用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6.78万元、工会经费0.64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0万元,同比去年预算安排增加(或减少)0万元。
四、关于“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数3万元,比去年预算减少(或增加)0万元 。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1、政府债务情况。
2、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
3、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2022年调兵山市科学技术协会预算公开表
4、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5、扶贫资金安排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单位会同价格主管单位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单位会同价格主管单位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单位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单位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单位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单位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