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社局政策简明回答
来源:调兵山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9日
1.农村户籍人员能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可以。依据《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辽人社发【2020】1号的参保范围中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其参保缴费不附加户籍限制。”
2.年龄较大人员能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就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本人可否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答:在通常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参保人员在退休之前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帐户不得提前支取。”《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在特定条件下,可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什么是职业年金?职业年金退休后如何返还?
答: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待遇计发按照《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女干部55退休170个月,男职工60退休139个月),计算职业年金待遇标准,其月职业年金待遇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5.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答: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两张;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一张;毕业证复印件一张;二寸彩照2张(底色无要求);农村户口需要所在村开具居住证明;填写《失业登记表》;如果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办理前下载辽事通,本人实名认证 。
6.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行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及时将领金人员信息推送给参保地同级失业登记经办机构,由其按规定办理
7.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附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通过手机微信、辽宁人社APP和掌上12333APP自主申领
手机微信平台申领步骤示例:
1、点开微信
2、点击右下角“我”
3、点击“服务”选择“城市服务”
4、点击热门服务中的“社保综合”
5、点击“电子社保卡”,按步骤添加电子社保卡(若无法添加电子社保卡,需询问相关经办机构如何进行下一步办理)
6、电子社保卡添加成功后选择“社保查询服务”,点击“失业金申领”→选择“失业保险待遇中领”→在网上申领开通地区查询中依次选择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
7、最后根据实际失业原因中领“失业保险金”。
- 申领成功后等待相关经办机构审核。
8.下岗失业人员办理退休需要哪些手续?
答:1.社保局审核后的自然年度表
2.办理中国银行卡(带回执单)
3.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全部缴费收据
4.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一份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
6.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各一张
9.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领取的人员范围?
答: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3、残疾人;4、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5、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6、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7、烈属。
10.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第八十二条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1.遇到劳动保障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调兵山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24-76877110。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文书应当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12.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答:仲裁委员会处理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