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政府议事决策机制,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效率和水平,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铁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及市长委托的其他专项任务。市政府议事决策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坚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第三条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切实履行好政府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
第二章 议事决策的形式
第四条 市政府议事决策包括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
第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政府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协调解决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通常以现场会方式实施协调解决问题。
第三章 议事决策的范围
第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铁岭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决定和会议精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铁岭市委、市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向铁岭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立法项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草案,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调整预算草案,其他需要和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五)讨论通过需要向市政协通报协商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自身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措施;
(七)讨论制定贯彻落实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等改革事项的办法措施;
(八)审议全市经济布局、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九)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事关全局的政策意见;
(十)审议市政府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安排,全市重大项目储备情况;
(十一)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价格管理、人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社会安全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重大措施;
(十二)审议市政府参与投资的科技文卫、民政、民生、党政机关、公检法等项目,市政府参与投资的新兴产业、城乡建设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功能性强、环保生态效果显著的重大项目和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议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市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资金平衡方案;
(十三)审议市本级各专项资金的设立、变更、取消等事项;
(十四)审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审议决定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以及重要功能板块总体规划(包括城市设计),全市涉及系统使用城乡空间的专业、专项规划;审查重大公共设施、市政交通设施不定点(定线)项目的规划选址,敏感地区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十五)审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及其调整的经营性及工业(科研)用地出让事项;
(十六)审议市属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十七)讨论通过其他需要和应当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八)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
(十九)审议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
(二十)讨论决定各镇(街)、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二十一)研究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决策、政策、项目等);
(二十二)研究其他事关全市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关联性、敏感性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重要工作会议方案;
(五)检查和通报前一阶段政府工作落实情况,布置和安排下一阶段政府工作任务;
(六)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研究、处理属于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的事项;
(四)研究、处理专门问题的协调实施的事项;
(五)研究突发性时间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专门问题。
第四章 议事决策的程序
第十一条 时间安排。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议题确定。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议题,由市长提出,或由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应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也不得临时动议。常务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紧急议题优先安排。市长办公会议及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市长及副市长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镇(街)、市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需要提请市政府讨论决策的事项,按程序审核后,由市长确定。
第十三条 研究论证。提请市政府议事决策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应牵头先期开展专题研究,视拟提请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做好相应的调查研究、决策咨询、公众意见征询、会商协商、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承办单位要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达成一致意见,或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涉及镇(街)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未经充分协商形成相应意见的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四条 材料准备。提请市政府议事决策事项的所需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提前准备,并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市政府集体议事决策会议召开的时间、审议的决策事项及会议材料,原则上应提前2天通知和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参会及发言准备。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市长、副市长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方能举行。
出席和列席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和议题内容确定,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长、副市长签批的会议方案发出通知或邀请。
第十七条 会议讨论。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首先向会议作提请决策方案说明;参加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对所审议的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应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其他参会的相关方面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充分发表意见。杜绝以不了解、不分管为由在会上不发表意见而会后乱说的现象。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八条 做出决策。召集和主持议事决策会议的领导,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做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
经市政府集体决策通过,需进一步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的事项,承办单位根据市政府会议精神将相关文件材料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经市长或市长委托他人审阅同意后,再按程序报送市委。
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必须报请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同意。遇到不能立即集体决策进行处置的公共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市政府有关领导可以临机处理,但事后应及时向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形成纪要。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情况和需要,按照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制发相关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将有关决策材料归档。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给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其中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需同时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会议纪要一般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会议纪律。参加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替会、代会、中途换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并指派合适人员参加会议,谁参加会议谁负责落实会议要求。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及会议讨论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市政府作出的决策结果,除需提交市委常委会进一步审议事项或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公开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决策事项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市政府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提请市政府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市政府一位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有关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相关镇(街)、市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对决策事项抓好执行。市政府督查室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按要求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分管领导要对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督查督办,确保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市政府督查室及市政府办公室相关股室负责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