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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Diaobingsh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调兵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9-12-10

调兵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试  行)

一、总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引导和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普惠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提高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条件达标、资质健全、管理规范、面向大众、质量合格,接受政府限价,享受政府多种形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教育、财政、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调兵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二、认定条件

幼儿园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具有办学许可证、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备案(或在公安部门进行消防登记)及相关证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幼儿园。

第六条  幼儿园近三年无安全责任事故,无查证属实的乱收费、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违规违法行为。开园一年以上且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第七条  园舍建筑面积达到规定标准,设施设备适合幼儿使用。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实际班数与批准班数相符,办园等级至少为1星级。租赁房屋的,自申报之日起租期至少3年以上。

第八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根据幼儿园正常运转成本,自愿接受政府限价或指导性收费,申报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政府最高限价,且保育教育费标准不得随意调整。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第九条  教职工配备、资质和教师待遇保障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教师与幼儿比例设置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安保人员等符合相关岗位要求。

第十条  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无“小学化”倾向。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运转正常。幼儿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建立健全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实行园务、财务公开,账目清楚。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做出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内不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自行停办,不变更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的承诺。

第十三条  生均经费补贴享受对象为3-6周岁在园幼儿。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自愿申请。有意愿且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于每年5月底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资格审定。教育主管部门要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6月底前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将认定结果汇总后上报铁岭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铁岭市教育主管部门在收到调兵山市初评结果一个月内,应对调兵山市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一定比例的抽评。

第十六条  公示公告。铁岭市级抽评通过后,调兵山市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第十七条  签订协议。每年8月,凡通过审定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局与其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向幼儿园购买普惠性服务的内容、时间、范围等,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四、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要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制定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参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形成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前教育管理、财务、纪检等部门,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格认定、补助资金核定和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限价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对政府补助资金和其他扶持资金设置辅助账或单设科目,单独核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减免租金、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培训教职工,不得挪作他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教育部门限价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提升保教质量。教育部门每年度要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享受补助政策的重要条件。定期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等师资队伍培训,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优先安排。积极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采取结对帮扶、派驻公办教师、到园支教等方式,提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

第二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实行年检制和动态管理,对年检不合格且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要求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

五、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一经认定,不得随意转让、转包、出租、改变普惠性质及幼儿园登记性质。有效期满后,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幼儿园办园质量等情况重新组织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

第二十四条  若在有效期内自愿申请退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并承担相应责任后,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不再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于年检不合格且整改不力,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十六条  自愿退出和被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的幼儿园,普惠周期未满的,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应普惠性幼儿园支持政策。有效期满不再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的,幼儿园应于有效期满6个月前,将相关情况告知在园幼儿家长。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退出或被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的幼儿园名单,责令幼儿园公开告知在园幼儿家长,并不得继续悬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