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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来源:调兵山市文旅局 时间:2022-09-09

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结合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开展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新闻出版版权领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守正创新做好基层新闻出版版权管理工作的有益探索。各级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组织、指导和监督作用,认真抓好指引的贯彻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以公开促管理、促服务,提升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治理能力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县(市、区)及以下新闻出版版权领域政务公开工作。

  三、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公开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两个一级事项,具体包括“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对非法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非法从事复制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非法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损害公共利益的有关著作权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等7个二级事项,并对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进行明确,提供了开展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性标准框架。各级新闻出版版权部门可在此目录基础上,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行细化充实。

  四、公开工作流程规范

  基层政务公开主体要遵循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围绕公开什么、谁来公开、什么时候公开、在什么地方公开和怎么公开五个问题,在本指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细化公开内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和多种公开渠道载体,及时准确公开有关事项,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审查、发布、解读、回应等工作环节,推动各环节有序衔接,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等规定,有关政务公开事项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等其他部门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责的,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协商,由相关部门负责公开有关信息或将有关信息与新闻出版版权部门共享公开,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地落实。

  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