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经我局审核批准,现对以下2家社区卫生服务站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注销之日起,原许可证正、副本宣布作废,相关机构不得再从事任何诊疗活动,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现公告如下:
一、注销机构名单
序号 |
机构名称 |
登记号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注销原因 |
1 |
调兵山市兀术街街道林丰社区卫生服务站 |
PDY63426621128117B2001 |
调兵山市兀术街街道兀术花园小区D1楼9号门市 |
曹永军 王凤华 |
经营模式变更 |
2 |
调兵山市调兵山街道晨光社区卫生服务站 |
PDYD0001521128117B2001 |
调兵山市和平街北段东侧鸿运木器加工厂综合楼3号门市 |
陈子豪 张超 |
经营模式变更 |
二、公示期与监督
1.公示时间:2025年07月06日至2025年07月10日。
2.监督方式: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向我局以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反映问题,反映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联系部门:调兵山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77703307
三、注销效力
公示期满无异议,我局将正式注销上述机构执业许可。自注销之日起,相关机构不得以原名义开展任何医疗活动,违者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四、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停业或终止,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缴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卫生行政许可被注销后,原许可证件作废,不得继续从事被许可活动。”
特此公示。
调兵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