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调兵山市卫生健康局
事项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设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适用范围:调兵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卫生许可审批事项报告书;
3、拟定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场所租赁合同、房产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
5、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标注尺寸的经营场所平面图(标注有主要卫生设施);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7、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含组织结构图和管理人员名单、工作职责及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8、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9、(不具备布草自行洗涤消毒条件的单位提供)与取得《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备案凭证》的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签订的《布草洗涤协议书》;
10、提供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公共场所、公共用品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检测或者评价合格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核发证照:《卫生许可证》
办理单位:调兵山市卫生健康局
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设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适用范围:调兵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报告书;
3、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选址报告;
5、拟设置医疗机构场所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场所租赁合同、协议书,房产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
6、场所地理位置图及标注尺寸的诊疗场所平面图;
7、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8、申请人的个人资料:
A、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B、户口簿复印件;
C、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D、医学学历证书复印件;
E、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F、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G、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9、从业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
A、身份证复印件;
B、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指定二级以上医院出具);
C、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D、医师或护士资格证书复印件;
E、医师或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核发证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理单位:调兵山市卫生健康局
事项名称: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审批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适用范围:调兵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申报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办理单位:调兵山市卫生健康局
事项名称:护士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审批
设立依据:《护士管理条例》
适用范围:调兵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申报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