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是否采取告知承诺制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
承担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 |
是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具备相关检测资质的服务机构 |
是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证或变更) |
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医疗机构 |
是 |
医师执业注册 |
1、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2、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1、聘用的医疗机构提供;2、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提供。 |
是 |
护士执业注册 |
1、《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2、健康体检证明;3、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护士或助产士岗位的有效证明; |
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 |
1、实习的医疗机构提供;2、体检的医疗机构提供;3、聘用的医疗机构提供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