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解决独生子女家庭实际困难,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落到实处。同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实践,逐步形成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现将《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人口计生委、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