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申请人:
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要求:
1.申请人5年内,本人直接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许可的情形。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人符合《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的规定和审查标准。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可实现在线检验的审批机关无需要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
3.生产加工者身份证明;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生产工艺流程;
6.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食品名称、执行标准、散装食品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成分及含量明细表等);
7.生产加工场所的平面图;
8.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等)。
9.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分类目录。
10.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均须由负责人签名,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生产加工活动。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市场监管部门在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从事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六、诚信管理
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在今后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认真学习了食品安全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熟知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标准要求,并自愿遵守执行。
二、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已达到我省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的条件和标准要求,建立并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
三、对产品质量负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产品检验。
四、逐步改进生产加工条件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以上承诺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