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适用范围: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设立的企业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申请材料目录:1、告知承诺书 (如果允许告知承诺情况下使用)。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 、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6、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基本流程:1.申报;2.审核;3.办结;4.送达。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结果送达:窗口领取或邮寄或网上自行打印
不计时环节: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
咨询电话:024-77700149
监督投诉渠道:024-88900000(或12345)
办公地址: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 调兵山市工人大街7号,调兵山市公共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1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办公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上申请地址:https://www.ln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