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名称: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适用范围:申请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设立的企业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附件2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34项”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中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许可委托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申请材料目录: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经营场所和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示意图;4.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和《自动售货设备登记表》;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基本流程:1.受理;2.现场检查;3.办结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结果送达:窗口领取或邮寄或网上自行打印
不计时环节: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
咨询电话:024-76908027
监督投诉渠道:电话:12345
办公地址:调兵山市工人大街7号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所办事大厅。
办公时间: 工作日8:30-11:30 13:00-16:30
网上申请地址:https://www.ln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