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调兵山市博爱大药房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4年7月8日,我局接到12315平台举报,举报调兵山市博爱大药房销售的药品达格列净片(以下简称安达唐)批号杂乱,怀疑药品有问题,希望相关部门调查药物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根据举报线索,7月8日,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调兵山市博爱大药房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该店计算机操作系统里没有采购安达唐的采购记录,现场检查也未发现柜台摆放安达唐。经询问当事人和营业员,营业员承认7月4晚7点25分左右销售了6盒安达唐,每盒售价48元,共计288元,举报人用微信支付288元。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手机微信收款记录里也查到7月4日晚7点30分的一笔288元的收款账单信息。经询问当事人,其承认销售的这6盒安达唐是当事人的亲戚因患有慢性病从医院开出来的,亲戚去世后剩下的。
经调查,调兵山市博爱大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而是将亲戚从医院开出的6盒安达唐进行了销售,6盒共计卖了288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
调兵山市博爱大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进行销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15平台的举报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的身份;
4.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药品销售许可资格;
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复核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4年9月2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9月6日提出陈述、申辩要求:“1、本人家庭困难,离异后带二个孩子,孩子未参加工作,前夫现在没有收入,不能及时供给抚养费,本人开药店收入不高,还有房贷,自身压力大;2、本店销售的6盒“安达唐”药,是营业员售卖的,是她从她已故的姑姑那拿来的药进行售卖的,我在那人微信转账知道此事,被举报后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我才知道此事。本人认为行政处罚数额过高,承担确实有问题,希望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诉答复书》:调兵山市博爱大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违法购进药品的来源,数量共6盒,违法所得288元。根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经我局行政案件集体讨论决策,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综上,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调兵山市博爱大药房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调兵山市博爱大药房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0.0288万元;
2、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帐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地址:调兵山市育才路9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