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调兵山市好易生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1281MA0YPJ065G
住址: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仿古一条街17楼5号
投资人:梁之会
身份证号码:211226**********
电话:139********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4月16日我局接到举报来信,举报调兵山市好易生药房涉嫌有违反《广告法》等的违法行为。根据举报线索,4月16日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调兵山市好易生药房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该店内正在播放“白花蛇七层透骨贴”宣传广告,现场检查“白花蛇七层透骨贴”为医疗器械,该药店出示了“白花蛇七层透骨贴”的购进票据和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但该药店不能提供“白花蛇七层透骨贴”的广告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分别于4月19日、5月6日对该店投资人梁之会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结果为:药店里播放的“白花蛇七层透骨贴”的宣传广告是梁之会根据厂家业务员免费提供的音频内容制作成光盘来播放的,没有什么制作成本,也提供不了发布该广告的审查手续。当事人承认没有经过审查就播放了“白花蛇七层透骨贴”的宣传广告。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调兵山市好易生药房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供案件线索的投诉举报信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5.现场检查笔录1份;
6.询问笔录2份;
7.“白花蛇七层透骨贴”音频内容光盘1张。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复核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4年5月23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白花蛇七层透骨贴”的播放音频内容。在检查当天就主动停止播放广告,消除影响。根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5月23日,经我局行政案件集体讨论决策,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综上: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责令调兵山市好易生药房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二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泰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向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地址:调兵山市育才路9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