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市监当罚〔2024〕14号
当事人:调兵山市高健口腔镶复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口腔诊所备案凭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81MA0UYTMW04
住所(住址):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
身份证件号码:232*****8
联系电话:13********
你(单位)医疗器械采购档案记录填写不完整
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500元。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辽宁省非税收入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4年5月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