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邹XX,身份证编号,211203XXXXXXXX035,联系电话,134XXXXXX01,营业执照字号名称:调兵山市胖哥豆皮店,经营场所:调兵山市兀术花园小区D2楼1号,营业执照号码:211281600338736。
2023年3月10日,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该店在网络平台“美团外卖”上有凉菜售卖,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调兵山市兀术花园小区D2楼1号,调兵山市胖哥豆皮店)检查时,发现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里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但其现场有冷菜在售卖,菜单及“美团外卖”菜单上仍有冷菜等菜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3年3月10日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邹XX,于2014年8月12日,登记设立“调兵山市胖哥豆皮店”,核定许可:单纯烧烤、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3月10日,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该店在网络平台“美团外卖”上有凉菜售卖,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调兵山市兀术花园小区D2楼1号,调兵山市胖哥豆皮店)检查时,发现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里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但其现场有冷菜在售卖,菜单及“美团外卖”菜单上仍有冷菜等菜品。在此之前(2023年2月27日),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已对该店下达了办理冷食类食品制售增项许可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调查计算得出,各冷菜菜品在“美团外卖”平台上获利总额为82元。调查时,当事人对上述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有:1、2023年3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2、2023年3月13日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3、当事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4、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6、举报人提供的菜单截图2份等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2023年4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调市监处告字〔2023〕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案件调查时,能够积极配合,其行为不涉及主观故意,社会危害轻微,并且没有造成明确伤害和后果,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符合《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项第一阶次“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5万-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10倍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如下处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帐户名称:调兵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100120090000105,开户行: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泰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地址:调兵山市育才路)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