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Diaobingsh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来源:调兵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3-29

  当事人:王XX,经营场所:调兵山市晓南商店南侧,身份证编号:211203XXXXXXXX3023,联系电话:132XXXX7452   统一信用代码:  92211281MAOTYTM59M

  2023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调兵山市晓南镇调兵山市乐万家中兴商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报经局长批准,于2023年3月17日予以立案,并对涉嫌违法经营的有关过期食品予以没收。

  经查明:当事人王XX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并经申请获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熟油辣子2袋;香辣素牛筋9袋;香菇豆干20袋;原味火锅蘸料1袋)。由于上述的过期食品尚未销售出去,没有获取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对所发现的过期食品予以没收。当事人在销售经营食品期间,没有尽到销售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了销售过期食品的现象发生。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身份证等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卷作为佐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但由于当事人经营的店铺较小,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且对所犯错误认识良好,积极改过,并未造成不良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作出处罚如下:

  一、罚款5000元。

  二、没收过期食品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至调兵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泰支行,账号:100120090000105,或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调兵山市支行,账号:07120120                   2926404651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地址:调兵山市育才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以下空白

  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