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XX
住所(住址):金都商业广场二楼253档口
身份证证件号码:21120XXXXXXXXXX029
2023年9月18日,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兀术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投诉举报,刘XX在金都商业广场二楼253档口经营的女子会馆未办理营业执照,涉嫌未经设立登记经营美甲店。2023年9月1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刘XX经营的美甲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当日对当事人刘XX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 2023年9月1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依法对刘XX经营的美甲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刘XX经营的美甲店位于调兵山市金都商业广场二楼253档口,门市牌匾名称为“女子会馆美甲美睫”,牌匾上有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店内有美甲、美睫产品若干,美容床2张,店内无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的营业执照。经调查,当事人2021年3月开始在金都商业广场二楼253档口从事美甲、美睫经营活动,与其合租的王X从事医美服务,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王X无证从事医美一案同期已由卫健部门处理。当事人与王X共同承担房租、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直到2023年8月,王X从该档口撤出,刘XX开始独自经营,期间二人都未办理营业执照。从2021年3月至2023年8月二人共缴纳管理费21616元,房租18000元,美甲美睫产品成本约60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无照经营期间的交易账目,自诉每月经营额约1000元,去掉各项费用,无照经营期间违法所得共计3000元。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经营美甲店的行为被我局发现后,于2023年9月21日,申请设立了调兵山市瑶琼美甲美睫工作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2023年9月19日现场笔录1份4页、2023年9月19日询问笔录1份3页; 2023年10月25日询问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视频4段时长8分17秒;调查询问视频4段时长13分18秒,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经营美甲店的行为;
3. 2023年10月25日金都商业广场管理处管理员齐XX询问笔录1份3页;金都商业广场管理处关于业户刘XX缴纳管理费的证明1份1页;租赁合同1份5页,证明当事人在金都商业广场二楼253档口从2021年3月至今从事美甲经营活动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已改正无照经营美甲店行为的事实。
2023年11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调市监罚告[2023]8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经营美甲店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地址:调兵山市育才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