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内部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和《铁岭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响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响应)、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响应)。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响应)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响应)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地),造成或经评估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
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响应)
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事故处置原则
1.5.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局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组织应对工作。
1.5.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有关股室、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1.5.3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着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安全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
1.5.4科学严谨、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局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局局领导及各成员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局办公室、法制股、食品协调股、食品生产股、食品餐饮流通股、调兵山所、兀术所、红房所、大明所、晓明所、晓南所、食品稽查大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市局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2.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食品协调股,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接收各有关单位上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了解、掌握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汇总、分析、呈报领导小组;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市局呈报调查处理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传递市委、市局的指示;负责市局与市局食品协调科以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工作;按领导小组的要求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传达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和部署;经领导小组授权,宣布启动相应应急程序;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搜集、汇总、分析和研判相关舆情信息,预测社会关注度;组织开展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2.3办公室负责落实值班值守工作制度;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保障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新闻管理和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舆情控制和引导;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法制股负责提供与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组织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听证、行政复议、诉讼等相关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食品生产股、食品餐饮流通股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向领导小组报告调查、检查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调查,核实涉及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批次、数量、流向、经营和召回等情况;依法组织采取暂扣、封存、监督抽样等应急措施;对违法行为立案并提出具体处罚意见。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对涉案企业依法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6各所、大队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协助市局调查组对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监管人员开展调查,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同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局报告。
(3)负责组织对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问题食品进行监督召回或停止经营,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市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括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市局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12315,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和相关信息及时收集。
3.2人员保障
市局要结合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3.3物资与经费保障
配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要食品采样、调查取证、通讯、移动办公工具设备和行政执法文书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由办公室协调保障。
3.4宣传教育
市局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参与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局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市政府、卫健委等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他有关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健委等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卫健委等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响应期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指挥下,按相应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5.2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食物安全事故时,市局应当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
5.2.1领导小组获悉食品安全事故后,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会议重点研究以下事项:
(1)根据掌握的情况,确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响应级别。
(2)确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牵头单位、现场调查单位、参与单位及其负责人、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
(3)现场调查组需要完成的重点工作及调查方向。
(4)向市食安办、市局汇报有关情况的内容。
(5)对企业(经营单位)采取暂停生产、经营、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
(6)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5.2.2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事发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和样品抽样等情况,传达领导小组对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指示。
5.2.3现场调查组重点对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工具及其加工过程进行现场检查或勘查,调查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及加工方法、操作卫生、销售流向等,从中找出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
5.2.4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市局实施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5.3分析评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领导小组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当地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5.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市局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监督食品安全事故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局食品协调股负责起草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经领导小组批准,分别呈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食安办。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2 演习演练
市局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后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吴 强 局 长
成员: 崔长生 副局长
张永辉 副局长
王永光 副局长
张延忠 副局长
王 宇 副队长
乌兰君 副队长
张敬华 协调股股长
崔文博 食品餐饮流通股股长
刘 兵 食品生产股股长
杨 虎 法制股股长
任海涛 办公室主任
刘 扬 调兵山所所长
吴 涛 兀术所所长
高文国 红房所所长
刘洪生 晓明所所长
张志宏 大明所所长
李 卓 晓南所所长
李永兰 食品稽查大队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