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人民政府:
为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从事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缓解生产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2023年,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财政贴息,资金有限先到先得。调兵山市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明确贴息范围
贴息贷款是指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银行机构或正规的担保机构担保获取的贷款。申请主体需具备县级以上(含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资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合同中,在贷款用途方面填制与粮油生产有关用途的 (包括包括玉米、水稻、谷子、高粱、小麦、燕麦、马铃薯、甘 薯、大豆、绿豆、红小豆、豌豆、花生等),可享受财政贴息。由于银行系统等原因,贷款合同不能体现以上用途的,需提供银行、担保公司等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证明贷款是用于粮油类作物生产。享受贴息政策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应在100亩以上,农民合作社经营规模应在300亩以上。
二、明确贴息比率和贴息期限
贴息比率按照同期贷款基础利率(LPR)3.50%给予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贴息期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限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三、明确责任主体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按规定向农业农村局申请贷款备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农业农村局对经营主体贷款需求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按规定对贷款主体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符合贴息政策的主体名单通报给市铁岭市农业农村局,资金于2023年底前兑付给贷款主体。
四、相关要求
1.做好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微信等宣传形式,让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好的了解贷款贴息政策,享受政策红利。
2.做好摸底调查。各镇(街)人民政府要统计本地区贷款贴息需求情况,同时按照“先贷先得、总量控制”原则,当贴息资金需求量达到应分配总额后,摸底统计工作结束。
3.强化监督管理。家庭农场、合作社在获得财政贴息前,要在新农直报APP中注册登录,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管理。
调兵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