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市农发〔2021〕24号
关于开展2021年度调兵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等14部门和单位《关于贯彻中央农办等11部门和单位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农综〔2020〕7号)精神,促进我市各类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关于贯彻落实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开展2021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调兵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附件)第五条规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按照申报程序,由家庭农场自主申请,各镇(街)对申报材料审查后上报,农业农村局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2021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二、申报材料
《调兵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每个家庭农场上报1份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文本材料。
三、时间安排
5月28日前,各镇(街)要完成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并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报送至农业农村局518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各镇(街)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将真正符合条件、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场推荐上来。通过评选示范家庭农场,鼓励家庭农场建立规范的生产及收支记录,提高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其在产业振兴中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落实责任。各镇(街)在推荐过程中,要严格把关,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调兵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材料,组织开展推荐工作,确保申报材料完整;家庭农场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签订书面承诺书,保证提供材料内容与实际相符,真实准确。
3.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不限数量原则。
联系人:刘驰
联系电话:024-76865986
附件:《调兵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
调兵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13日
附件
调兵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发展,发挥其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在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备案,经农业农村局认定,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工作由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管理与指导。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择优汰劣机制。
第五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应登记在村组,或者是具有土地(养殖水域)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家庭成员中应当具有2名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
(二)从事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为150-500亩。
从事蔬菜、花卉、食用菌等经济作物种植的,经营规模为30-200亩;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占地面积为7-10亩。
从事水果、林下作物生产的,土地经营规模为75-100亩;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占地面积为10-30亩。
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土地经营规模为100-375亩。
从事畜牧业养殖的,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有营业执照。所在地点应符合当地规划及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蛋鸡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300只以上;驴存栏50头以上,鸭鹅兔等经济动物1000只以上。
从事渔业养殖的,应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淡水池塘养殖面积达到200亩以上,冷水池塘养殖面积达到5亩以上;海水养殖面积达到3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三)家庭农场正常经营2年以上,用地租赁期限不低于3年,经营土地或水域相对集中连片。
(四)家庭农场全年人均收益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相当,并且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80%以上。
(五)具有与生产规模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机械装备。养殖场地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六)能够按照相关技术规程或标准进行生产,农业生产投入品的采购、使用情况有2年以上的记录。有较详细的生产、销售、用药、免疫、检疫、养殖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
(七)家庭农场在农业农村局登记后,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家庭经营收支记录。
(八)家庭农场主或者家庭成员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或接受过相关专业技能培训。
(九)家庭农场主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证明复印件;
(二)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数量、生产类别、经营规模、设施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品牌建设、发展规划等);
(四)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水域滩涂承包合同、水域滩涂养殖证、土地(水域)流转(租赁)合同、动物防疫合格证等复印件;
(五)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六)近2年财务收支记录,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动物免疫、检疫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场房场地、办公设备、附属设施证明材料;
(八)家庭农场主个人征信证明。
(九)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等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各项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须加盖家庭农场公章,以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书面承诺告知,所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八条 认定管理:
(一)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各镇(街)推荐的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二)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农业农村局对所属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定期监测,监测内容为上述认定标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家庭农场登记资格:
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经营规模达不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最低标准的;
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农业农村局建议取消资格的。
第九条 获得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农业农村局在落实财政支农项目资金时应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