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二、主管部门名称和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调兵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管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76992050。
三、资格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为非普惠。补助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农村低保边缘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它贫困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认定应该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进行公示,经村、镇确定后上报。
四、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分标准分为C级和D级。其中,C级为局部存在危险需修缮加固,补助标准是省财政厅按照每户0.5万元给予补助;D级为整体存在危险需原址翻建,补助标准是省财政厅按照每户2.5万元给予补助。
五、政策依据
为开展危房改造工作,加快解决我市农村贫困群众居住安全问题,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条件,我市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设[2011]88号)、《关于印发调兵山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调政发[2015]29号)文件要求,开展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专项管理、专项转账、专款专用。
六、申报材料
个人申请危房改造专项补助,需提供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农村危房审批表、危房改造协议书、所在行政村会议记录、所在行政村公示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申请人房照复印件(没有房照出具说明)及农村危房改造验收表各一份。
七、办理流程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贫困证明、现有住房情况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2.村委会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加盖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至镇(街),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镇(街)审查。各镇(街)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必须组织工作人员入户核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各镇(街)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及时在各镇(街)公开栏公示。
4.核实确定。各镇(街)要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协调相关单位对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核查,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农户,在出具的审批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检查验收。各镇(街)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对本辖区内已完成改造任务的农户进行检查验收,各相关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并出具验收报告单。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验收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
6.资金保障。危房改造任务完成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将改造资金按时发放到位。
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农村危房改造日常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设计、管理统计、会议培训、资料档案整理、检查验收等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