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将调兵山市农用地0.2546公顷(含耕地0.127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集体土地0.2546公顷(其中:农用地0.2546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以上共计申请用地0.2546公顷,作为调兵山市实施规划建设用地。
我市承诺将该项目用地(含空间矢量信息)纳入报批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及“一张图”,且用地布局及规模符合“三条控制线”等空间管控要求。
我市承诺将本次申请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确认用地项目属实,并将依法组织实施供地。
此次申请用地不位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水源地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历史文化遗迹等保护区范围内。
经审查,该批次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已落实。现将有关材料呈上,办理审批手续,请予审批。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