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00元;
二、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