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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Diaobingsh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0-11-10

铁市人社发〔2020〕7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各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29号)文件精神,稳步推进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职工培训

(一)岗前培训补贴

企业面向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招用人员,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组织开展岗前培训,按照每人每学时1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培训内容以岗位相应的技能、知识为主,同时包括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健康卫生等通用职业素质。企业要先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备案时提交《企业职工岗前(转岗转业)培训备案表》(附件1)、《企业职工岗前(转岗转业)培训备案人员名单》(附件2)、劳动合同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备案通过后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填写《企业职工岗前(转岗转业)培训补贴申领表》(附件3)、《企业职工岗前(转岗转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单》(附件4),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审核、公示、拨付等程序发放岗前培训补贴,具体补贴程序参照《关于做好免费类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铁市人社发〔2020〕52号)文件执行。在省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向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领补贴(下同)。

(二)转岗转业培训补贴

企业在职工转岗转业6个月内,组织开展转岗转业培训,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时1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元。具体工作程序可参照岗前培训补贴工作程序。在企业备案人员名单中,要设置职工转岗转业的原因、时间及原职业(工种)、转换后的职业(工种)等栏目。

(三)境外培训补贴

支持企业组织职工赴境外培训,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实际培训费用80%的标准给予企业境外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每人20000元。企业组织职工境外培训的,应提前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与境外培训合作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参训职工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培训结束后,企业凭境外培训合作机构颁发的培训结业证书、相关发票复印件等,申请境外培训补贴。具体工作程序可参照岗前培训补贴工作程序。

(四)职业技能竞赛补贴

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岗位练兵,支持企业推荐优秀技能人才,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独举办或与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等联合举办的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含相应层级的上级竞赛选拔赛)。职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给予职工所在企业职业技能竞赛补贴(以下简称“竞赛补贴”)。补贴标准为县级竞赛每人1000元、市级竞赛每人1500元、省级竞赛每人2000元、国家级竞赛每人5000元、世界级竞赛每人10000元。省级以下竞赛的每个赛项参赛人员不超过100人。企业享受竞赛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职工参加同一竞赛,按最后竞赛层级给予企业竞赛补贴。主办单位要在赛后将参赛职工名单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通知参赛职工所在企业填报《职业技能竞赛补贴申领表》(附件5)、《职业技能竞赛人员名单》(附件6),携带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竞赛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审核、公示、拨付等程序落实竞赛补贴。

(五)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安全技能培训补贴、疫情防控期间线上培训补贴等

按照《关于印发 <铁岭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试行)> 的通知》(铁市人社发〔2019〕93号)、《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铁市人社发〔2020〕49号)、《关于转发 <关于辽宁省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的通知》(铁应急发〔2020〕26号)和《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铁市人社发〔2020〕22号)等文件规定,落实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安全技能培训补贴、疫情防控期间线上培训补贴等。

上述培训对象包括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将新型学徒制培训对象范围扩大至企业所有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具体补贴标准和操作流程按《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铁市人社发〔2019〕92号)执行。培养成本高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可上浮20%。

二、关于就业重点群体以及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一)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城乡贫困劳动力(指农村特困家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困难残疾家庭、城镇特困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6类家庭中的劳动力)纳入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各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开班前要先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备案时提交《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备案表》(附件7)、《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备案人员名单》(附件8)、参训人员身份证和相应身份类证明等复印件,备案通过后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填写《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表》(附件9)、《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人员名单》(附件10)。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审核、公示、拨付等程序发放培训补贴,具体补贴程序参照《关于做好免费类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铁市人社发〔2020〕52号)文件执行。

(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和工作程序等按辽人社发〔2019〕11号文件和《关于印发 <辽宁省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力度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6号)执行。

(三)对扶贫部门组织的贫困村(含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给予培训补贴,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具体办法按照省人社厅文件规定执行。

(四)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贫困劳动力的补贴标准为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补贴标准为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述3类人员每年累计参加不超过3次的免费职业培训,具体补贴按实际参加有效培训的天数折天计算。“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预备制培训的,生活费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300元。

(五)对参加返乡入乡创业培训的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人员,按《关于印发 <辽宁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辽人社规〔2019〕3号)等相关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对返乡入乡创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手工艺传承人等机构或个人作为主体提供培训的,按每人每学时10元、最多不超过300元给予培训主体培训补贴。

三、关于调整和完善培训补贴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参保地、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培训合格证书等)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二)可将确有就业能力、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纳入免费职业培训范围。

(三)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按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元,初级(五级)140元、中级(四级)190元、高级(三级)250元、技师(二级)370元、高级技师(一级)57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执行。参训人员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的,由个人或委托培训主体、企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支付个人;培训主体或企业垫付的,由培训主体或企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支付所在企业或培训主体。个人申领鉴定补贴的,需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附件11);由培训主体或所在企业(含代个人)申领补贴的,需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单位申领表》(附件12)、《鉴定补贴人员名单》(附件13)。

(四)将20岁以下有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政策范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各类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是稳定经济发展、提升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举措,认真梳理各类补贴政策明确操作流程,指导辖区内各类企业有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要高度重视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创业、实现技能脱贫的重要抓手,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推进高质量就业。

(二)简化流程。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优化培训补贴申领程序,不得额外增加文件规定以外的证明材料,增强劳动者培训积极性。同时,要进一步强化联系沟通,充分发挥教育、司法、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积极作用,由相关部门了解掌握有关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名单、培训需求等信息,将培训需求向相应培训机构推送对接,帮助就业重点群体更加有效地参加免费培训。相关部门统一提供的就业重点群体培训人员名单可作为其身份类证明依据,为各类劳动者参加培训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加强监管。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培训补贴政策,明确工作程序和补贴标准。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协调我市各类补贴性培训日常监管、业务指导、补贴资金申报及拨付等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要指导本地区企业、培训机构做好培训过程记录,建立健全详细的考勤制度,做到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同时,要做好各类资料的留存、归档、备查工作,并配合接受各类监督、审计。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的资格。

(四)大力宣传。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扩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宣传力度。让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知晓培训政策,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提升各类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大力弘扬和传承工匠精神,营造技能成才的良好氛围。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职工岗前(转岗转业)培训备案表

2.企业职工岗前(转岗转业)培训备案人员名单

3.企业职工岗前(转岗转业)培训补贴申领表

      4.企业职工岗前(转岗转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单

      5.职业技能竞赛补贴申领表

      6.职业技能竞赛人员名单

      7.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备案表

      8.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备案人员名单

      9.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表

      10.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单

      1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

      1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单位申领表

      13.鉴定补贴人员名单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铁岭市财政局

2020年 6月 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