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认定
二、设定依据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三、申报条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申报条件
(一)具有突出贡献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具有展现我区广大人民群众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四)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主要包括申报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申报项目的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申报项目保护工作应该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重要申报辅助材料;
(三)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辅助材料。辅助资料: 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书内容充实、表达准确,项目简介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录像片要将项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征与价值、最关键的内容与环节介绍清楚,并达到技术要求3、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简介一律以A4纸印制,一式5份,电子文本 (Word格式)光盘2份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五、认定程序
(一)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由调兵山市文旅广电局进行汇总、筛选。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地方、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已进入国家级、省、市名录的可直接转入县级名录。
(二)评审:特聘铁岭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负责调兵山市县级代表性项目评审工作,并由调兵山市文旅广电局进行审核。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公示:评审结果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示。
(四)公布:根据公示情况,调兵山市文旅广电局拟定入选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单,上报调兵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六、办理时限: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每年4月开始申报,5至10月收集完缮资料,每年年底至次年3月份进行评定公布。
七、办理地点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煤机物流中心南楼三层308
八、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6:30
九、咨询电话:024-79271057
行政许可决定:
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