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Diaobingsh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来源:调兵山市文旅局 时间:2023-06-05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二、受理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3. 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快递以及网上电子邮件等方式一次性递交申请材料后,受理岗接收材料并进行初审,对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审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退回补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

  2.审查:审查岗负责对照审查标准严格审查有关申请,规定时间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要求流转提交决定。

  3.决定:决定岗负责根据审查意见及时作出审查决定。

  4.办结:办结岗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五、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调兵山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七、办理时间:工作日08:30-11:30 13:30-16:30

  八、咨询电话:024-79271557

  行政许可决定:

  1.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法律法规;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4.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