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二、受理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3. 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快递以及网上电子邮件等方式一次性递交申请材料后,受理岗接收材料并进行初审,对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审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退回补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
2.审查:审查岗负责对照审查标准严格审查有关申请,规定时间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要求流转提交决定。
3.决定:决定岗负责根据审查意见及时作出审查决定。
4.办结:办结岗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五、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调兵山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七、办理时间:工作日08:30-11:30 13:30-16:30
八、咨询电话:024-79271557
行政许可决定:
1.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法律法规;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4.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