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的办事指南
二、设定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三、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办理材料及目录:
1申请书 |
必要 |
电子件1份 |
申请维修单位提供 |
无 |
2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的请示文件 |
必要 |
电子件1份 |
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
无 |
3文物维修方案 |
必要 |
电子件1份 |
方案编制单位编制 |
无 |
4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
必要 |
电子件1份 |
申请人自编 |
文件应有正式批准 文号和公章 |
5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
必要 |
电子件1份 |
申请人自编 |
方案文字描述、图片、图纸制作清晰准确,需要方案编制单位盖章 |
五、办理地点:调兵山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 13:30-16:30
七、咨询电话:024-79271557
八、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决定之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4.依法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书。
九、办理期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决定:1、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法律法规;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4、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