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三、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设计单位应具备有关工程设计的资质;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办理地点:调兵山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08:30-11:30 13:30-16:30
七、联系电话:024-79271557
八、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决定之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4.依法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书。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工作日
行政许可决定:
1.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法律法规;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