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娱乐场所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三、申报条件
设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四、办理材料
(一)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四)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八)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九)申请中外合资合作的娱乐场所、还应当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一)非本市户口需提供暂住证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快递以及网上电子邮件等方式一次性递交申请材料后,受理人员接收材料并进行初审,对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审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退回补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
2、审查:审查人员负责对照审查标准严格审查有关申请,规定时间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要求流转提交决定。
3、决定:决定人员负责根据审查意见及时作出审查决定。
4、办结:办结人员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20个工作日)
七、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六楼文旅窗口
网上申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入口):https://ccm.mct.gov.cn/ccnt/sczr/login
八、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6:30
九、咨询电话:024-79271057
行政许可决定:
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