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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Diaobingsh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辽宁省政策】关于推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

来源:调兵山市住建局 时间:2022-04-18

各市建委、房产局、财政局、发改委,绥中、昌图县建委、财政局、发改委(局):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 178 号)要求,从2014年起,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运营、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建设计划,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2014年各地新增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在建廉租住房项目按照原计划继续抓紧实施,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此前已列入分配计划或已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可继续按原廉租住房规定进行管理,逐步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二、整合筹资渠道,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各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原有资金筹集渠道不变。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从2014年起,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及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由财政部安排,国家发改委原安排的中央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补助投资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省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以及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由省财政厅安排。

  三、以配建为主,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采取以配建为主,以购买、改建、长期租赁为辅的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减少集中建设规模。各地可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将配建套数、面积、套型、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时限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竣工使用。具体配建比例及配建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四、发展租赁市场,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鼓励企业投资者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机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在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性质的前提下,采取市场化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商品住房出租给保障对象。各地可成立公租房运营机构或住房租赁公司,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由公租房运营机构或住房租赁公司统一租赁或购买户型面积符合标准的商品住房、二手房后,再向保障对象出租。通过整合商品住房、二手房等社会房源,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的有效供应。

  五、坚持量力而行,逐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对城镇中低收入(含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地方政府决定纳入保障范围的其他群体进行保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孤寡老人、符合条件的单亲家庭以及生活困难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对象,要予以优先安排。

  六、保障基本需求,严格控制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标准

  各地要按照“保基本”原则,根据申请、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数量、性别结构、代际结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不同户型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50平方米为主,

  七、加大租金补贴,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场指导价租金。由各地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按照不同标准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也可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不同程度租金减免。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要逐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租金标准可仍按原政策执行。

  八、坚持“六公开一监督”,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分配

  继续执行“六公开一监督”的分配工作制度,统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轮候、分配工作流程。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轮侯时间、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合理制定轮候排序规则,采取综合评分或随机摇号等方式,统一轮候配租。

  各地在制定轮候排序规则时,要确保对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已按照《辽宁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10]2号)实行租售并举的,可继续按照原政策实行。

  九、实施动态保障,健全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房源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监测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按年度对保障家庭进行审核、复核,动态调整租金补贴标准;对实行差别化租金的保障对象,可适当调整租金水平。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实行市场租金或责令限期退出。

  十、完善配套政策,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支持

  并轨前,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财税、土地、融资等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在并轨后仍继续保留。各地要按照管理权限,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并轨后的配套政策和相应的优惠政策。新政策的制定要与现行保障体系相衔接,确保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减,保持政策的前后连续性,逐步建立分层次、规范化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体系。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