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监管工作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森林重点防火区;
(七)兵山广场、文化广场、明月禅寺、高层住宅
二、升空类烟花爆竹应在小区集中燃放区域内燃放,10层以上或者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10米范围内不要设置燃放点,小区物业要安排人员在重点时段进行现场看护,并配备临时灭火器材。
三、安全管理规定
(一)经营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实行统一配送、统一回收,由批发单位使用标明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式厢式货车进行配送、回收。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要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消防设施、器材。
(二)储存安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严禁超量储存。
(三)燃放安全。不得在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窗户等地方燃放;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职责分工
(一)批发、零售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违反存放规定,在核准地点外经营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止燃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日常安全监管、宣传教育、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由公安、应急、消防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公安、应急、消防部门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及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