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路路口车辆检查 1、在公路路口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 2、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防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3、在距离检查现场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 4、采用徒手指挥和使用停车示意牌(灯)两种方式指挥停车,夜间一律使用车示意灯进行指挥。 5、执法人员指挥停车,应站在道路中线的左端,面向来车,在与来车相距150米时,连续发出停车检查讯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置。 6、被检车辆停稳后,执法人员应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7、不得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不得双向拦车检查,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 8、遇有当事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不得强行迎车拦截或强行扒蹬车辆。当事人驾车逃逸的,执法人员不得驾驶执法车辆追缉,可记录车号,事后追究其法律责任。 9、在公路路口检查车辆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